房屋征收一拖再拖,幾年前的評估價格還能否作數嗎
2023-04-06 09:15:11 來源:互聯網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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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少年輕人的一大人生目標,有了自己的家,便可以不再奔波賣命為房東買房,擁有屬于自己的歸宿,才可以更好地享受生活。但隨著城市及農村的不斷發展,家中的老房子也逐步地面臨著拆遷的問題,但是拆遷過程可能并非一帆風順,在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代理過的案件中,就出現過征收拆遷公示公告工作早已在多年前開展,而到現在才進行征收拆遷,而使用的補償標準也是許多年以前的評估標準,這又是否合法合理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此,在多年前即公告了房屋征收拆遷標準并經評估,而多年后才要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進行拆遷的情況下,一般來講仍需按照當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的評估標準來補償,而對等地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也應當按照當初被拆遷房屋估價時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來計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多年后才開始拆遷但房價飛漲而置換不起當年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問題了。
但是,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方式并非只有產權調換一種,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等其他補償方式,近年來房屋價格逐步攀升,而此時再使用幾年前的評估標準來補償,就明顯不公平合理了。征收拆遷過程中房屋價值評估的有效期并未有相關法律法規有詳細的規定,只在《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房產價值的評估有效期為一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也并未明確的規定評估的有效期為多久。因此,當我們遇到相類似問題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再制定進一步的維權策略。
政府在開展征地拆遷程序后應當及時與被征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通常情況下也會在一年內完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而政府在開展征收拆遷工作后遲遲不主動與村民溝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怠于行使其征收拆遷的權力,村民也并無過錯,而在多年后重新啟動征收拆遷程序并且繼續使用多年前的評估標準,對于被拆遷人來講并不公平合理,不能把政府的錯誤讓被拆遷人來買單。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若是由于政府怠于行使征收拆遷的權力而拖延時間過久,后續再次開展征收拆遷過程時,房價已有明顯的漲幅時,就應當認定征收拆遷開展之初的房屋價值評估已過有效期,并重新進行房屋價值評估,以保證被拆遷人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因此便可不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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