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今日訊!自建房征地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2023-04-08 07:13:03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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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建房征地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當事人與拆遷部門因自建房征地拆遷存在矛盾的,當事人可以先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資料圖】
二、農村自建房征地拆遷糾紛的情況有哪些?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過程中,存在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糾紛,如存在,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或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或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而引起的糾紛,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如屬實,法院一般會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
三、自建房征地拆遷協議簽訂之后什么情況下可以反悔?
征收拆遷過程中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其法律性質屬于行政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種情形,將可能會導致拆遷補償協議的無效,則被征收人可以主張協議無效,并爭取重新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機會。
第一,征收主體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權利,壓根無權組織實施征收拆遷。譬如街道辦、村委會等實施的所謂“征收行為”。實踐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多種多樣,但若征收項目主體本身的資格有問題,那么協議也自然不會對被征收人產生效力。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圍內。例如,許多地方的征收部門在未獲取相應的征地批文的情況下就進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應多加注意這些情況。經申請公開勘測定界圖等征地信息,發現自己的房屋、土地確實不在征地獲批范圍內,此時的補償協議是不對被征收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
第三,協議的簽訂違背被征收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方可能會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簽署補償協議。實踐中,這類逼著被征收人簽字,不簽就長期滯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飯、休息,甚至動輒對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脅、毆打等“逼簽”情形并不鮮見。此時則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錄音、錄像等證據,及時報警爭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續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渠道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將其撤銷。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限的情況下,與征收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被征收人對此不予以認可。例如,在房屋由多個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其中的一個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形下,與征收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后,發現到手的協議補償標準很低,與之前協商的補償標準不一致,補償金額減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維持基本生活。被征收人在此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舉證都比較困難,這樣就處于被動的、不利的地位。空白協議是一定不可以簽的,否則將可能直接導致維權的終結。但若協議給予的補償安置明顯過低,被征收人仍有權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補償安置職責,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領導簽字蓋章或上級部門審批為由,將被征收人簽字的補償協議取走后擅自進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征收方修改的協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變更協議。但是,在法院認定之前,征收方可以憑借此協議啟動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房進而將房屋拆除,這對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我們建議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中,盡量要求雙方當場簽字蓋章,并將簽字蓋章的協議原件妥善留存。簽約后手上沒有協議是一種極為被動的情形,即使通過法律途徑也未必能將所簽的協議“調出”。在簽訂多份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消失不見”的往往是所涉補償數額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那一份,這是需要被征收人予以高度警惕的。
第七,征收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例如,房屋評估機構選定違法或者估價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縣級人民政府沒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示;在舊城區改造類項目下,當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沒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沒有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所以說,當事人與拆遷部門因自建房發生征地拆遷方面的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請求解決,如果相關部門對當事人的請求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的部門進行申請,如果當事人對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