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雙方各自的義務是什么?旅游合同糾紛解決方案有哪些?
2023-06-02 16:50:00 來源:法務在線
旅游合同中雙方各自的義務是什么?
1、旅游合同中雙方各自的義務是:旅游服務人應按照旅游合同約定全面的提供服務內容,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服務過程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進行保密等。游客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揮,保護旅游設備、設施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十五條 ,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 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旅游合同糾紛解決方案有哪些?
1、關于協商解決糾紛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有利于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根據本條的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途徑解決。
2、關于調解解決糾紛
所謂調解,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請第三人居中進行調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通過調解途徑解決糾紛,具有當事人自愿、程序簡便、迅速等特點,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于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本法第九十三條專門就解決旅游糾紛作了規定,即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3、關于仲裁解決糾紛
所謂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當事人自愿、程序簡便、迅速等特點。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4、關于訴訟解決糾紛
所謂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