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是什么意思?抑制血親關系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環球新消息
2023-06-09 09:03:35 來源:找法網
擬制血親是什么意思?
擬制血親是“自然血親”的對稱,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擬制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它是由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而發生的,養父母子女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養兄弟姐妹也屬于擬制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屬于姻親,不屬于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有什么區別?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
擬制血親之間可否結婚?
《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以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即《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
不過,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關系是姻親,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實際上是因為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系,不算擬制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抑制血親關系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并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系為姻親關系,權利義務應遵從《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愿且沒有撫養或贍養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系。離婚后,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姻親關系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制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擬制血親的必要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撫養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相關規定的基礎。該條可理解為,履行了等同于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制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限。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并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
(三)持續一定時間的撫養或贍養是形成擬制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撫養教育”為概括性概念,表現為持續性的行為,但《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未作出具體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中曾對持續時間提出過認定標準,但沒頒布實施。筆者認為,應當綜合被撫養(或贍養)人的獨立生活能力(成長階段)、撫養(或贍養)人的撫養(或贍養)程度(物質和生活照顧程度)、當事人之間的感情交互程度、預期義務人的負擔能力、預期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確定時間下限。在形成法律上認可撫養(或贍養)認定中,應當認識到,盡到物質和教育、生活上全面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可相應縮短認定最短撫養(或贍養)時間,僅盡到某一方面義務的,相應延長認定撫養(或贍養)時間下限。綜合國外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撫養人(被贍養)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關系(贍養)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制血親關系,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著重參考當事人的意愿,并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制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制血親關系,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低于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制血親關系的,應當認定其撫養或贍養行為系基于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后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當事人的意愿應成為是否形成擬制血親的重要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條規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當事人不愿意或孤兒、孤老無人照顧的情形,擬制血親關系的形成一般還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即便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因為屬于擬制血親,同樣適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之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同樣是禁止結婚的。若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兄妹、姐弟要結婚,必須先解除撫養關系。如果真的是再婚父母的子女相愛了,我想還是有一方脫離父母關系,然后跟對方結婚,這樣會好一些。也會杜絕外界的輿論壓力。雖然表面上是脫離了父母關系。但是其實只是找到了一種應對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