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征用如何賠償才是合理的?
2023-08-15 11:41:33 來源:互聯網
提起房子征用如何賠償才是合理的?大家在熟悉不過了,被越來越多的人所熟知,那你知道房子征用如何賠償才是合理的?嗎?快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房子征用如何賠償才是合理的?
1、征用房子可能需要賠償安置費、搬遷費、以及安置費等的相關費用。
(相關資料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措施
(1)對要求貨幣補償的農戶,在對其原農村住宅進行價值評估后,確定應得的安置商品房補償面積。貨幣補償總額為應得安置商品房面積的市場折算價扣除政府定銷價后的差額,并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金。但選擇該類補償形式的農戶其前提條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獲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從而申請全部或者部分采取貨幣補償。農戶接受貨幣補償后,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換。
(2)對要求以原農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業集中區置換標準廠房的農戶,按照應置換商品房的價格和面積,綜合折算應置換的標準廠房面積,原則上標準廠房面積應大于商品房面積。置換后標準廠房的所有權和出租產生的收益歸農戶所有。
(3)對置換農戶的拆遷安置補償執行當地被征地農民同等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對置換農戶的安置補償,可以采用現房安置、貨幣補償和全部或部分到工業集中區置換標準廠房三種形式。對要求現房安置的農戶,采取“等價交換、差額結算”的置換方法,即農村住宅交換商品房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在土地使用權互不作價的前提下。
(4)鎮(街道)要制定對農宅估價的實施細則和原則上按成本價確定的安置商品房的價格及樓層差價。對擬置換農宅的面積、質量進行價值評估,鎮政府(街道辦)給予相等面積(或按家庭人數折算)的商品房,交換的成套商品房價格小于或大于農宅評估價格的,進行差額結算。
二、拆遷房屋基準價怎么定?
1、拆遷房屋基準價的確定方式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屋基準價即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
2、非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不適用最低補償單價標準和價格補貼。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乘以20%;
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乘以80%。
(3)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所有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3);
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于市場評估價。
三、發生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舉證?
發生拆遷補償糾紛舉證的方式為拿出相關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具體的證據包括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等的材料,具體需要收集的材料如下: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②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③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等);
④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⑤已經達成拆遷賠償協議的,還應提交拆遷賠償協議;
⑥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2)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①拆除房屋許可證;
②房屋拆遷公告;
③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④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⑤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⑥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⑦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⑧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3、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房屋拆遷糾紛案件類型:
在城市化的推進,舊城改造和商品房的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屋拆遷案件成為房地產糾紛案件中數量最多、當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表現有:
(1)拆遷補償或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或對協議反悔,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2)承租人起訴要求出租人(被拆遷人)賠償因房屋拆遷造成的停業和裝修損失。實踐中出租人的營業房被拆遷,造成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被拆除,經營受到影響,但是拆遷人一般都不會對承租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為此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拆遷糾紛中有些當事人雙方達不成協議,經行政部門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裁決,又引起了行政訴訟。
在實施房屋征用行為之前,需要與房屋的所有權協商確定征用期限、征用補償金的數額等的相關事項。閱讀此文后,如果對房子征用如何賠償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