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什么?
2023-05-06 11:20:59 來源:法評網
一、證據的種類是什么
1、證據的種類有: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
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劃分的標準是什么
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是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方式,或者說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證明性質。凡證據都具有關聯性,但是關聯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是直接的,是沒有中間環節的。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則是間接的,是通過其他證據連接的。凡證據都具有證明功能,但是證明的性質有所不同。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賴于其他證據,“一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則具有間接性,即必須與其他證據連接起來,而且往往要以某種推論為中介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可以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個情節或片斷。換言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間接性,但是對于案件事實中某個情節或片段的證明則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見,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實。
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為的相關事實。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