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中本人的義務有什么?本人對管理人的義務有三項
2023-05-30 16:32:54 來源:法制法律網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且不違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或者管理人管理事務雖然違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者是為其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或者本人的意思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法定之債。
對本人享有請求權,本人有履行給付的義務。這里所說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不是針對管理的結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務承擔本身。管理人不擔保管理的結果,本人應承擔其危險性。本人對管理人的義務有三項:
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費用。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費用的,管理人有權請求償還。本人必須支付管理人相應的費用。本人支付的費用,以必要或有益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時的客觀標準加以認定。
第二,清償必要和有益的債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負擔的債務,本人必須為之清償。如管理人管理事務,是以本人的名義訂立法律行為時,本人得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使其法律效果歸屬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債務。本人清償的債務,也以必要或有益者為限。
第三,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的損害。管理人在為本人管理事務時,受到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可以向本人請求賠償。管理人的損害與管理事務之間必須有相當的因果關系。例如管理人為他人救火而受傷,住院治療花費的醫療費,本人應為其進行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死亡時,本人應承擔喪葬費用和法定撫養費用,管理人的繼承人可以向本人請求。本人的賠償范圍應為管理人的直接損害,不應為管理人的管理報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于管理人的職業范疇,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