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簽字后覺得給的不合理怎么辦
2023-08-14 16:41:39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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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遷簽字后覺得給的不合理怎么辦
【資料圖】
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如果發現補償不合理的,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首先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也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征地拆遷產生糾紛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如果申請了復議的,收到復議決定書15日內起訴,如果沒有申請復議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
2、法院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3、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二、拆遷補償款能不能進行保全?
1、拆遷補償款不一定能進行保全,一般情形下,滿足以下情形可以提出訴前財產保全請求: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2、法院可能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梢允乾F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三、拆遷補償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嗎?
1、拆遷補償一人并不一定只能享受一次。
拆遷補償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權被征收而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的補償,所以只要被拆遷方的房屋在拆遷范圍之內,且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均可以得到補償。
2、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的常見人群: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經沒有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說居住還沒到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他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是沒有權利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無住處的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了滿五年的,就有權分割。
(4)在被拆遷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還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正常情況下,在進行拆遷時,雙方需要簽訂一份拆遷協議,在簽訂協議之前雙方一定要確定協議內容,沒有問題再簽字,否則簽字以后如果本身簽立程序以及合同內容沒有違反規定,那么需要按照合同履行。以上是關于動遷簽字后覺得給的不合理怎么辦的相關回答,還有其他想了解的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